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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星彩票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发布日期:2017-07-09    作者:     来源: 就业指导中心    点击:

大星彩票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前  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毕业生人数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心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的全年性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本着为学生、为系部服务的工作主旨,编写了《大星彩票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旨在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相关政策、法规和毕业、就业工作流程,掌握求职对策,做好择业和创业准备,顺利就业。希望广大毕业生认真阅读。

        本《手册》也是一本工作手册,请各系部有关教师认真阅读并借鉴。《手册》中未尽事宜或阅读中有不解之处,请到就业指导中心进一步咨询。

        最后,祝全体毕业生一帆风顺,鹏程万里!

目  录

  一、就业政策及法规解读

(一).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劳动合同法》解读

二、实用就业指南

(一).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就业手续办理

(三).毕业生就业注意事项

三、就业指导

(一).企业挑选简历六大标准

(二).毕业生面试前的几项准备

(三).面试的“包装”及面试时应注意的礼仪

(四).企业面试常见问题

(五).毕业生哪些素质最被企业看重

(六).相关就业服务网站

        一、就业政策

        (一)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精神,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相关政策,在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贯彻国发16号文件的措施。各高校也要根据国发16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3.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4.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在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完善并落实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5.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部门、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做好2011年冬季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同时,2012年上半年,要及早启动、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毕业生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优秀事迹,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底,2009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将退出现役,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单独考试入读普通本科等政策;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退役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并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努力实现征与用、征与退的良性循环。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步增加

  6.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配合落实好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8.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各高校教务、学生工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要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把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10.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和县(市)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2012年7月前要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积极探索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4.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5.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服务于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的要求,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开展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6.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育人。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系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提供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条件,在学期间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育。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50%;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在校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的“试点学院”,要在探索人才选拔方式、培养模式等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17.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典型报告会、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对青年学生提出的三点希望,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基层一线砥砺品质,增长才干。要积极引导和配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8.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心理援助,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大力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9.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要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定期开展就业工作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教育部将适时对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二)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详情内容请登录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

(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 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工作流程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5.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协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申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网上信息审核和凭证发放工作,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加强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把好事办实。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教育)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由学校的学籍部门负责。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坚决杜绝冒领、代领等现象。

  2.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立即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业务培训。国家级培训有关事项另文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设立专人进行政策和业务咨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做好政策宣传。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 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目标责任,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坚持就业优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努力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现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

二、畅通就业渠道,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发展县域经济、实施“大县城”战略和百镇建设工程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五)在科研单位承担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项目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六)要以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依托,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七)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

(八)基层就业扶持政策。要在落实基层服务项目各项待遇的基础上,重点在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社保关系接续、就业服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方面予以扶持。

1、对在基层服务项目和城市街道(社区)、农村基层公益岗位就业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待遇。服务期满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可正常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从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职位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也应拿出一定比例,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办法,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招聘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

4、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高定工资。

(九)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要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1、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金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省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4、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

5、全省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定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6、各地政府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创业资金,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被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扶持。

(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要在发展资金扶持、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1、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20%的),经信、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经信部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十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要在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援助、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申报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3、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提高就业能力扶持政策。主要在就业见习、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灵活就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三)管理服务扶持政策。要在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户籍办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1、对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招聘录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在其他岗位就业的时间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授权批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对档案存放在企业的,由企业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工作;对档案存放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由企业出具相关手续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或创业的相关手续,可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管辖范围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服务项目或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集体户上。对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的,其档案、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除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四、加强就业管理与服务,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各高校要完善就业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全部纳入学分管理。创业就业指导课总学时本科不少于38学时,专科不少于30学时。高校要确保毕业生就业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学生学费的1%。

2、建立完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机制,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做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造就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与各高校的工作衔接,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培训和政策扶持范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组织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在全省培育和树立一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数量多、留用率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十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以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和使用管理为依托,在2015年底前实现将所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办法,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的质量。

(十六)加强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实现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要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制度,建立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七)强化就业援助。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失业人员群体的结构特点和就业总体形势,合理确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予以托底安置。重视做好独立工矿区和资源枯竭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要加强工作调研,完善扶持政策,解决在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十八)各地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六)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教学[2012]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就业优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教育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作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各高校要继续落实“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目标。建立招生、教学、就业、学生工作等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和领导。高校要确保毕业生就业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年在校学生学费的1%。

二、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和用好政策。要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利用好校园网、校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及时发布《实施意见》全文,要通过编发政策手册或宣传页、举办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具体政策内容,使每一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理解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切实用好政策,发挥政策的效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各高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招募、派遣工作等。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要抓紧组织各类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确保场次和岗位数量比去年有明显增长。

 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在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要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要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积极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供需结合、校企合作、定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双证书”制度。要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纳入学分管理,创业就业指导课总学时本科不少于38学时,专科不少于30课时。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大赛、论坛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要牢固树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等教育质量密切相关的理念,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五、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特别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活动。要带着对学生的深厚感情,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要努力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应给予求职补贴,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要指导与帮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等事项,使学生能按时离校、愉快走上工作岗位。要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倡导安全文明离校,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七)《劳动合同法》解读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二、实用就业指南

(一)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试用期满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哪些方面?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①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③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社会上合法机构的一些有益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就业工作经验表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即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要求学校予以推荐,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的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三、毕业生就业为什么需要签署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有哪些主要内容?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也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高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校落实、汇总、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唯一依据。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就业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内容主要有:

用人单位、毕业生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用人单位要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经了解、考核同意接受毕业生,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2、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并通过对用人单位的了解,愿意到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3、所有未尽事宜及用人单位、毕业生的其他承诺应附材料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毕业生将本协议报所在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登记签章,并由学校就业部门列入就业方案,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约,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违约,安双方约定执行。

四、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每位毕业生只有唯一的一份协议,请妥善保管。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要求其手续必须完备。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用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能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协议书不能生效。

3、毕业生要注意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5、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保险等。

6、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书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方能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

7、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委托派遣服务中介公司招收员工,毕业生在与派遣服务中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首先要弄清楚其资质及法人资格,避免陷入签约陷阱。

五、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由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主办)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很难具体分清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例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再比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未正式签约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

六、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什么?

1、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2、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应聘意见;

3、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5、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

6、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7、签完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留一份。

七、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毕业生的专业名称、联系电话要填写清楚,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便于校就业指导中心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就业方案。

2、请注意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用于学校寄送毕业生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填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填写其保管档案的地址,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等。

3、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各项福利,违约金等最好注明多少,若不注明,容易引起纠纷。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可就有关事项达成附加条款作为协议的补充。

4、就业协议为双方协议,一旦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无论学校鉴证与否,协议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解除,用人单位须给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协议。    

八、就业协议的订立和解除应遵循哪些原则?

1、就业协议的订立应遵循主体合法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

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规定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充分确定。

2、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等。此类单方解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向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九、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十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程序的法律,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的内容以原则性条款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或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及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项法。

 十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是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着特定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作出的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这一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临时工还是农民工,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劳动法》未作出规定的许多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此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对劳动者来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有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十三、大学毕业生为什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在市场化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就业基本制度下,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是多种形式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应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外,一是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二是对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适用作了灵活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四是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组织(用人单位)就业,应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十四、劳动合同与毕业生就业协议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

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五、就业协议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份协议虽然代替不了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大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下列条款: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六、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在职业上的自由流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违约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十七、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务?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低押金。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毕业生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大学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可否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者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因此,大学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可以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大学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也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借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2、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试用期”等于“白用期”。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二十一、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如何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所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其中,“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种方式解决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既可以找本单位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纠纷后,通过直接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化解争议的行为。发生劳动争议后,一般来讲,职工当事人最好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避免激化矛盾,使争议进一步复杂化。协商时,职工必须注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既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采取过激的言辞和方式。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互相谅解,不要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缺乏解决矛盾的经验和能力,可以请求本单位工会帮助自己与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在一些已经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还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二十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请仲裁?

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向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如果职工与企业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职工与企业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则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的,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0、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就业手续办理

二十四、现阶段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基本制度是什么?

现阶段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基本制度。

二十五、什么是《报到证》,有何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交毕业生本人报到使用,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迁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的毕业生如在异地就业,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工作以后如发生工作变动,《报到证》是新单位接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六、哪些毕业生可以办理《报到证》?如何办理《报到证》?

经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择业期两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制定前(每年约为6月10日左右)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学生就业信息统一报到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报到证》。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申请派遣证明,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                           

二十七、国家对毕业生报到期限有何规定?

毕业生报到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一旦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特殊情况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如逾期不报到,又未向接收单位请假者,用人单位有权拒收。毕业生只有办理了报到落户手续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其办理相关的人事、组织关系手续;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二十八、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有哪些政策规定?需要哪些手续?

依据就业协议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要改变原就业单位的,需由本人申请,原接收单位或地区及原毕业学校同意。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后可以按要求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所在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办理调整改派一般需要以下手续:①《报到证》原件;②退函,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同意;③毕业生和新的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④本人办理调整改派的申请、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十九、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主要政策和规定?

1、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其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2、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要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3、对灵活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事项,并在两年内免费保管档案。

三十、档案的作用是什么?

档案是个人经历的真实记录鉴证,它表明了一个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它还肩负着其他一些重要的任务,如个人需要的身份鉴定,司法公证、职称申报、报考研究生、开具个人证明、办理退休手续、新单位入职审查、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政审、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及婚姻状况证明、工龄的审核认定、退休工龄的审核,出国政审、办理保险等等。

三十一、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属于人才交流服务范畴,其职能如下:为委托方管理人事档案,办理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手续、自费留学、出国等有关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等。

三十二、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毕业生的就业单位不能或不愿解决档案和落户问题的可以通过当地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人才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需向人才市场提供推荐表原件一份、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并交纳一定金额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用。

三十三、档案和户口暂时保留在校与人事代理有什么区别?

档案和户口暂时保留在学校两年之内,不计工龄和档案工资,不能进行职称认定,毕业生无法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企业无法为其购买社保,户口关系暂留在学校保卫处集体户(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除外)。

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身份为干部(见习期满后办理转正手续),工龄从毕业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根据工龄及职务调整工资级别,本科毕业满一年职称认定为助理级,毕业生能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能够享受社保福利,户口为永久性户口,人才市场收取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用。

(三)2012届毕业生就业注意事项

一、联系到正式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要办理择业代理手续的毕业生,与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签署择业代理协议;到太原市其他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与其他人才市场签订就业协议;回生源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建议与当地人才市场签订就业协议。

二、我院2012届毕业生集中派遣时间为7月份,签好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务必于6月底前将签好的协议送交就业指导中心。其他灵活就业毕业生请务必将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送交所在系。

三、为避免毕业生档户长期在校托管影响毕业生就业,我院对于2012年6月底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或人事代理协议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接收部门。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时,可同时领取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对于上述需要调整的毕业生,调整期限为自毕业之日起四年内;对派遣到具体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单位的学生,调整期限为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

四、根据大学生预征入伍政策,预征入伍的毕业生在第一次派遣时统一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接收部门。

五、升学的毕业生,请务必在去录取院校报到前持录取通知书到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并将户口档案迁往所升学校。因不能及时将户口迁出而影响将来的学习、工作者,责任自负。

六、近来在其他学校发现有传销组织和邪教组织打着招聘的幌子对毕业生进行诱骗,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学校或家长取得联系或报警求助。

七、进来在其他学校发现有传销组织打着招聘的幌子对毕业生进行诱骗,因此毕业生应聘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学校或家里去的联系或报警求救。

八、其它未尽事宜,毕业生可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咨询。就业指导中心每周一、二、三、五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每周四外出办事,请毕业生合理安排时间。

办公地址:学院三号教学楼一层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张老师    胡老师

联系电话:0351-7973233。

 三、就业指导

 (一)企业挑选简历六大标准

在成千上万实力相当的竞争者中,如何才能让自己脱颖而出呢?一份优秀的简历就成了有力的助推器。一般而言,企业在挑选简历时有下列标准:

 一、过长的简历毫无作用

  要知道,企业人事经理看简历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十秒钟简历”、“七秒钟简历”这些都表明,简历的筛选是在短短几秒钟内完成的。他们通常迅速浏览简历,一般只会阅读1~2页的内容,对于过长的简历毫无兴趣。

    人事经理首先“以貌取人”,即看简历写得如何,是不是“干净利索”,再看个人信息、求职意向、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最后是能力、潜能和性格等。

  二、竖着看简历,寻找关键词

  约有20%的雇主承认他们会使用一些级别较低的助理人员来处理简历,这些人员会有一些硬性的选择标准。另有45%的雇主认为他们进行初选时,也基本只看这些关键词。这里列出常见的几个标准:(1)求职意向,(2)专业背景,(3)学校名声,(4)在校成绩,(5)工作经历,(6)英语水平,(7)计算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不一定会在招聘要求中注明。

  这就意味着:第一轮简历的筛选基本上是比较固定的。如果招聘方从你的简历中得不到他想要的关键词,你恐怕连面试的机会都得不到。

   三、寻找关注点

  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关注点有一定区别。总的来讲,外企更重视英语和学校名声,中国公司看重专业和户口。越是热门的公司,其往往对在校成绩更关注。因此,对于不同企业文化的公司,建议学生制作不同的简历来突出不同的要点。

 四、总体印象重要所学课程次要

  简历内容:只有23%的人能在半小时后大体描述它所看过的简历上学生具体活动和职位。他们只有一个对学生性格的总体印象。所以:是学生会副主席还是部长并不重要,关键是你不要给人留下一个书呆子的印象。但如果说谎,也容易出局。

  很多简历上会列出自己的学习课程,只有4%的公司会仔细阅读。专家建议:你可以列出,但必须是重要的,而且不要超过一行。

  五、简历表达好增加录取机会

符合要求的表达非常重要。同一个人的简历,经过专家修改,可以增加43%的录取机会。简历的常见问题是:表达不简洁,用词带过多感情色彩,英语表达不规范,过长无重心,格式不规范等。

六、传统信件的投递效果会更佳

投递的方式:通过E-mail和网站递交的电子版简历,得到的关注比通过邮件要少。平均会减少23秒左右。此外,我们发现会有约5%的电子简历会由于网络或其他问题没有被招聘者看到。因此,我们建议仍然通过传统的邮件方式,除非雇主明确表示出偏向性。

(二)毕业生面试前的几项准备

一、提前了解应聘单位和应征职位要求

面试官提问的出发点,往往和招聘单位有关。因此,面试前应尽可能多了解一些招聘单位的情况,对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发展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无论你申请什么性质的工作,对欲应聘单位的情况了解得越多,对你面试成功越有利。这可以使你在面试中提出更聪明的问题,并让你在回答问题时融入你对该单位的了解,这两点很容易打动面试官。

二、提前了解本行业的薪金情况

一个毕业生应该如何制定合理的薪水策略呢?最重要的是你了解你所应聘的行业和公司的薪水情况。只有这样,毕业生才可能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薪水要求。

三、准备合适的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不求长,但思想必须清晰、重点必须突出,使人听了油然地对你产生兴趣和好感。在自我介绍中切忌吹得天花乱坠、滔滔不绝,如果条理不清、重点不明,则会使面试官一开始就产生厌烦情绪。在自我介绍中应陈述自己的强项、优点、技能,突出成就、专业知识、学术背景等,并一定要突出你的知识与应聘岗位的紧密联系。

四、适当模拟面试场景

面试完全可以通过练习提高,并且需要反复练习准备。

五、做好心理准备

毕业生在面试前要对自身的学识、能力、品德等有一个综合性的客观评价,想清楚“自己想干什么”、“自己能干什么”,找准位置和方向,确立合理的期望值。其次要树立自信心,在准确定位的情况下,勇于接受挑战,主动出击,参与竞争,做到自信不自负、失败不气馁、成功不骄傲,面对现实,勤于思考和善于总结,积极面对挑战。


(三)面试的“包装”及面试时应注意的礼仪

在面试中,毕业生“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仪表举止、气质风度都会给用人单位留下深刻印象。因此,毕业生塑造一个良好的外在形象显得尤为重要。男生应修剪头发,剃好胡须,穿着朴实大方;女生应将头发梳理整齐,不要染发、烫发,不宜配戴金银手饰,更不宜浓妆艳抹,穿着自然大方。总之,参加面试,男女同学穿着打扮应谨守给人“信得过”的印象。

在毕业生求职面试过程中,礼仪是毕业生给招聘单位的“名片”,是一个人修养、道德的外在表现。参加面试特别要注意遵守时间,一般要提前到达,不要迟到,以表示求职的诚意,给用人单位信任感;面试坐姿要端正,脚踏在本人座位下,不可任意伸直,切忌跷二郎腿不停抖动;面试态度要热情,面带笑容,有问必答,切忌板起面孔,交谈时要姿态端正、自然、放松,且忌做一些捂嘴、歪脖、抠鼻孔、掏耳朵之类的小动作。面试结束时,毕业生应一面徐徐起立,一面以眼神正视对方,趋机作最后的表白,以突显自己的满腔热忱。不论面试效果如何,面试结束离开时勿忘说一声“谢谢”

(四)企业面试常见问题

1、简单介绍一下你自己(尽量把回答控制在两分钟内)

2、你对我们单位有什么认识?

3、为什么我们要聘请你呢?

4、你能够为我们做什么其他人做不到的事情?

5、你在工作中追求的是什么?

6、你认为这个职务有哪些技能和专业知识是最关键的?

7、你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做出实绩呢?

8、简单概括一下你的管理风格。

9、你觉得作为主管最困难的是什么?

10、你为什么要开始一份新的事业呢?

11、你的同学对你有什么评价?

12、你的老师对你有什么评价?

13、你怎么评价你自己?

14、你可以在压力或者限期之下工作吗?

15、假如我们决定聘请你,你希望在这个职位上得到多少薪水?

16、你为什么想为我们工作?

17、你还想应聘哪些职位呢?

18、你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19、你的强项是什么?你的弱点呢?

20、你希望在2至5年内达至什么职务?

21、假如你获聘,在第一年内你想实现什么目标?

22、你有什么要问我们的吗?

(五)毕业生哪些素质最被企业看重

应届毕业生们到底应具备怎样的素质才能受到企业的青睐,从激烈的求职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学生、家长以及教育者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却一直未能引起毕业生足够的重视。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昌,如今许多知名企业把“道德品质”列在人才标准的首位, 其实并不是冠冕堂皇的做法。华硕电脑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认为:企业开展校园招聘,有意要去培养、磨炼、打造一个人,因此可以接受一张没有工作经验的白纸,但道德品质却决定了这张白纸材质的优劣。  

一个成熟的企业在招聘应届生时,考虑更多的往往是道德品质方面的素质,尤其是诚信意识、奉献精神和责任感。一些外企在团队面试前都会要求应聘者签下保密协议或作出口头承诺,防止案例外泄,但尽管如此,还是会有一些毕业生将面试内容以“笔经”、“面经”等形式公布在网上,给公司的招聘工作带来损失。 2007年著名外企玛氏在第一轮面试后,发表了致参加者的一封信,表明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分享了面试题目的同学作出取消面试资格的处理,并表示“无论 事情是大是小,原则问题不可以马虎,希望我们都能从小事做起,一起为创造健康、公平的就业环境而努力!”   

二、文化认同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笔试阶段引入性格测验或心理测验这一单元,凸显出企业对于毕业生性格和心理素质的重视,而这归根到底,都是企业衡量毕业生是否认同企业文化、能否顺利融入公司文化的标尺。企业所期待的员工,不仅要能力出众,更要认同企业文化。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专家提示:大学生求职前,要着重对所选择企业的企业文化有所了解,并看自己是否认同该企业文化。如果想加入该企业,就要使自己的价值观与企业倡导的价值观相吻合,以便进入企业后,自觉地把自己融入企业团队中,以企业文化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企业尽职尽责。因而,了解企业文化,既是增加就业的砝码,也是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负责。

三、敬业精神   

优秀的企业,尤其是世界五百强企业非常注重实效、注重结果,因此敬业精神是不可或缺的。有了敬业精神,其他素质就相对容易培养了。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曾经发布过一份中国企业员工敬业指数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年轻人尽管初入职场,但却表现得并不敬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培训发展部总监鲍明刚认为,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发展和人才市场供求结构的变化,具有更强的承受压力的能力,以及根据现实环境调整自己期望和心态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生于“80后”的应届毕业生往往没怎么经历过挫折,面临竞争压力时,往往适应能力不足,容易对工作产生失落感和受挫感,因此会让人觉得他们不够敬业。毕业生要想适应当今的职场环境,就必须具备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强烈的责任心,带着激情去工作,踏实、有效率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一个人的工作成果,有良好的态度才有可能塑造一个值得信赖的形象,获得同事、上司及客户的信任。

四、团队意识   

团队意识即是让若干细丝拧成一根绳的意识!古人有断一指容易,断十指难的古训。如今优秀的企业都很注重团队协作精神,将之视为公司文化价值之一,希望员工能将个人努力与实现团队目标结合起来,成为可信任的团队成员。 

许多刚走上职场的毕业生,往往满怀抱负,血气方刚,在团队中常常流露出个人英雄主义。在一些企业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员工:在市场上敢拼敢打,是一名虎将,而自恃学历层次高、工作能力强、销售业绩好,在同事和领导面前狂傲不已,作风散漫,不愿遵守劳动纪律,还经常在公开场合反对领导的意见。而这样的员工业绩再出色,能力再强,最终也会被企业淘汰。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认为,根据团队利益至上的原则,个人英雄主义必须永远服从于团队利益。但个人英雄主义往往是提高创造力与创新能 力的动力,作为朝气蓬勃的年轻人,需要具备一些个人英雄主义色彩,但必须在维护团队利益的前提下,发扬个人英雄主义。

五、创新思想   

企业需要那种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创新是赢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创新能力是我们每一个求职者都应该努力培养的素质。反映在面试中,企业招聘人员一般会问:“在以前的工作中,你有没有做成功过一件其他同事从来没做过或者根本没想过的事情?或者你是否对一些新鲜的事物感兴趣?”   

李开复在给中国高校学生的一封信中也曾这样描述:“仅仅勤奋好学,在今天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最好的企业需要的人才都是那些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又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自学和自修,并可以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于生活和工作实践,时时不忘创新,以创新推动实践,以创新引导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研发出卓越的产品。”

六、应变能力   

企业需要那种具有高度灵活应变能力的人。听得认真,写得明白,看得仔细,说得清楚,叙述准确的员工将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另外,企业是一个活生生地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实体,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问题,这就需要员工具有应变能力,能灵活地适应各种环境的变化。  

反映在面试中,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考官给你一个模拟的场景,让你作出一些判断和决策,以考查应聘者的灵活应变能力。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 聘顾问邹加认为:考官有时也会故意用一些很诡异的问题来刁难应聘者,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要慌乱,停顿五到十秒钟整理一下思路,然后大胆地说出自己的观点。对于压力面试题,答案是其次的,考官主要考查的还是应聘者的应变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在面试的过程中要注意面试官的神情和感受,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以及与考官的眼神交流,让对方感觉得到了理解、受到了尊重。  

七、学习能力   

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学习能力并不等同于毕业生在学校里所取得的专业成绩。“终身学习、成就终生”。只有不断吸收接受新的知识,新的技能,才能成为有 潜力可挖,有发展前途的员工。  

某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表示:“我们公司不苛求名校和专业对口,即使是比较冷僻的专业,只要学生综合素质好,学习能力强,遇到问题能及时看到症结所在,并能及时调动自己的能力和所学的知识,迅速释放出自己的潜能,制定出可操作的方案,同样会受到欢迎。”  

八、工作经验   

即便招聘的是应届毕业生,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也是企业非常看重的素质,这里所指的工作经验包括实习经验、项目经验、兼职经验。企业一般会通过参考应聘者提供的相关工作经验,考核应聘者是否做过空缺职位的相关工作,并积累了相关的经验,是否熟悉该项业务流程的运作,能否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工作中去,并带来新的思路和方法根据。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自己的标准去选择合适的人才,因此大学生更应该注重实践经验,有了实践经验,才能增加自己的“就业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