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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星彩票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4-09    作者:     来源: 学生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国家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加强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和《大星彩票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院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实施学籍管理,坚持依法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院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系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学院招生办负责学生录取资格审查;各系负责政治、思想品德和专业水平复查;院卫生所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政治、思想品德和专业水平复查有疑问的,由院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入校不足1个月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入校时间超过3个月的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及休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重新入学或复学时,需提交申请,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入学。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办理时间为开学后两周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通过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结论性考核)和考查(过程性考核)两种形式。考试在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和各系统一组织,考查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自行组织。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程为两至三门。

         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考核方案自行评定。各系部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期末综合测评成绩核定:开设体育课时,成绩由文化课成绩(60%)、体育课成绩(20%)和德育成绩(20%)构成;不开设体育课时,成绩由文化课成绩(70%)和德育成绩(30%)构成。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大星彩票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德育成绩评定按照《大星彩票德育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残疾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建议书,经公共课教学部审核同意,并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考核者,按旷课、旷考论处。退伍军人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免修体育需提供申请及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体育课程免修后成绩记为80分,如继续上体育课则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重修,成绩一律按及格计。考试课程不及格,有两次补考机会,时间分别为下学期期初和毕业实习返校时,如毕业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考查课程不及格直接进入重修环节。重修分跟班重修和自行重修两种,具体形式由各系统一安排,并按要求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完成重修任务后由任课教师交回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病(事)请假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核者,需在考核开始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成绩按原始成绩录入。因病申请缓考(包括考试过程中生病),应当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所出具的诊断书办理缓考手续;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缓考(代表学院外出参加活动除外)。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及协同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视其认错态度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毕业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综合测评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四门者;

        (二)重修、补考之后,课程累计有四门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

          第十九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 留、降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学生留、降级后,如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留、降级后经教务处核准后允许免修。

         第二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应按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务处筛查应做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名单,各系核对确认,教务处报院领导审批。留、降级学生由所在系填写《大星彩票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院正式录取的在籍一年级学生;

       (二)学生确有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学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上学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的学生;

       (五)第一学期全部成绩合格且综合成绩排名在全班前三分之一者;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前及入学第一学期;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转专业到普通专业;

       (四)普通专业录取的学生转专业到艺术类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流程:个人申请→所在系辅导员、系书记、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系书记、系主任同意转入→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处学籍异动→转入新专业。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一学年期末放假前两周内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将出具相关证明,并协助学生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学生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必须经过学院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按国家规定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手续办理流程:学生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核所在系书记、主任审批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学生处做学籍异动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复学学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手续办理流程: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处审核→所在系审核→学生处学籍异动→编班入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没有恢复健康者,不得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将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必修课程考核达五门及五门以上不及格

        (二)不及格课程经补考、重修后累计仍有五门及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退学手续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填写退学审批表)→所在系辅导员、书记、主任审核→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办理离校手续。

         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勒令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批准,学院下达退学文件,学生所在系负责将退学文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或者媒体、网络公示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领取,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成绩合格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以省教育厅毕业证办理通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予以考核,不颁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院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星彩票专科(高职)学生,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5 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